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1997.12.10 实施时间:1997.12.10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明确证券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接受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的名称。
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第六条
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审批,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证券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 (三)拟加入会员名单; (四)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五)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 (六)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七)证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人、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解散证券交易所,经证券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二)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五)对会员进行监管; (六)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七)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八)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九)证券委许可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 (二)新闻出版业; (三)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四)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经证券委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
第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以联网等方式为非本所上市的证券交易品种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应当报证监会批准。
第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职能范围内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
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第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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