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只需在办理后,即可进行沪股买卖。
指定交易
(一) 全面指定交易定义 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均应事先明确指定一家证券营业部作为其委托、交易清算的代理机构,并将本人所属的证券账户指定于该机构所属席位号,方能进行交易的制度。该制度处1998年4月1日起实施后,投资者如不输指定交易,上交所电脑交易系统将自动拒绝其证券账户的交易申报指令(B股除外)。 (二) 全面指定交易的市场作用和意义 1. 可有效地保证投资者证券的安全,防止资卖行为的发生,便于加强市场监管和防范风险。 2. 有利于完善和改进交易机制和托管体系;为市场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从长远看,也可减轻电脑主机压力,提高运行速度。 3. 可大力促进券商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服务。全面指定交易为这些服务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 全面指定交易对投资者的好处 1. 能有效地防止自己的证券被盗卖,并由指定券商最大限度地保证其证券交易的安全。 2. 可以及时得到各类查询服务(开户资料、持有人姓名、成交日期、编号、席位号、成交数量、余额、成交时间、价格等)。 3. 可享受指定券商为其提供好的股票现金红利、到期记账式债券利息兑付、到期记账式债券本息兑付的自动划拨等服务。 4. 投资者可以随时查询自己配股余额情况,也可要求券商提供相关服务。 (四) 如何办理全面指定交易 投资者可持证券账户及本人身份证,到证券营业部与券商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以此来建立一个法律性的协议来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之后由券商向交易所进行申报,申报后指定交易即时生效。当天收盘后,上交所将有关数据传至营业部,投资者第二天即可在指定券商处查询到相关的资料。办理指定交易不收取额外费用,可收取委托费1元(上海本地)、5元(异地)。 (五) 如何办理变更指定交易 投资者如须变列指定交易,必须在指定券商处由券商办理撤销指定交易手续,在券商审核,其无交易交收责任后,由券商办理指定交易的撤消,指定交易撤消后,投资者可到新的营业部重新办理指定交易手续,指定交易生效后,投资者即可在新营业部进行买卖,整个过程可以即时完成。 (六) 不能撤消指定交易的几种情况 1. 当天有成交。 2. 当天有委托,未成交。 3. 该账户证券余额有负数未解决。 4. 该账户撤消后,造成券商席位上总的证券余额出现负数。 5. 登记公司认为不能撤消的情况。 6. 新股认购期内不能撤消。 (七) 办理全面指定交易时应注意的 1. 投资者的上海证券账户必须先输指定交易,才能进行上交所证券买卖。 2. 办理指定交易,必须由投资者本人亲自办理,如需代办,应出示具有法律效办的委托书或公证书。3. 券商不得在未征得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么投资者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券商承担。 4.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需要查询证券数据,可去当地的证券登记机构办理。
交易单位和价格
A股股票;以手为交易单位,1手=100股,买入股票最低的1手即100股,超过1手则必须为1手的整数倍,即200股,800股,1000股等。此外为无效委托,不予受理,例如:250股,371股等。配股买入时则不受此规定限制,可根据实际配股数进行申报,如买入251股配股。卖出股票也不受该规定限制,比如某投资者拥有四川长虹1000股,可以分358股和642股两次卖出。
A股股票计价单位为1股,而价格波动以0.01元为基本变动单位。 基金;以手为交易单位,1手=100份基金单位,其买卖规则同上。 债券;以手为单位,1手=1000元面值,无论买卖,每笔最低限额为1手即1000元面值,超过1手则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如出2手、5手等。 债券的计价单位为100元面值,价格波动的基本单位为0.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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